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各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市分行、金融监管分(支)局,各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决策部署,强化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我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改善科技创新的融资环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质增效,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修订了《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31日前备案的“科技贷”业务,按照原《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豫科金〔2021〕11号)执行。新《实施方案》生效前的存量业务,给予1年的过渡期至2026年5月31日。过渡期内,银行按新《实施方案》备案,损失补偿按原《实施方案》执行。由于政策调整,原专业机构管理贷款余额逐步减少,为合理计算损失率,原专业机构损失率计算公式调整为:损失率=(该专业机构审核通过的贷款损失补偿额-银行已返还的金额-已核销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额)/该专业机构2025年5月31日的贷款余额×100%。原存量业务其他未尽事宜由省科技厅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附件: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以下简称:“科技贷”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改善科技创新融资环境,解决我省科技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质增效,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及目标
遵循科技创新和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助推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带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与科技型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信贷管理体系,提升服务科技企业的专业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培育和促进一批科技企业做优做强,将“科技贷”打造成为我省具有影响力的科技信贷品牌和科技金融标志性产品。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银合作共担机制
“科技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为河南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或实物资产抵质押评估值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单一实物资产超过30%的除外),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可按同期同档次LPR换算)的贷款业务。
1. 科技信贷准备金设立及调整。设立科技信贷准备金,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用于“科技贷”业务损失补偿等。为保障“科技贷”业务稳定持续开展,确保科技信贷准备金规模与“科技贷”业务规模相适应,省科技厅结合当年财力情况,于每年年度预算中提出补充或调整金额,省财政厅审核办理资金补充工作,列入受托管理机构下年度部门预算。省科技厅、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预算批复,办理准备金拨付手续。
2. 科技信贷准备金的日常管理。“科技贷”业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信贷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整体管理、分开存放、动态调整、激励先进”的原则进行存放管理。根据各合作银行上一年度“科技贷”业务开展情况、贷款条件、损失补偿等因素,每年动态调整各合作银行准备金额度。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为不超过当年信贷准备金总额的0.4%,从准备金利息中提取,不足部分从准备金本金中提取,报科技厅审核后据实列支。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专家劳务费、政策宣讲、业务培训、损失追偿、平台建设及运营等。准备金利息支取后剩余部分补充至准备金本金。未经批准,准备金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3. 科技信贷准备金的使用。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贷”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80%的损失补偿,每家银行每年不超过“科技贷”上一年度贷款余额的2%,且每家银行每一年度补偿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1)对与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且上一年度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按80%进行损失补偿;且在开展绩效评价时该贷款损失不予计入合作银行损失率。具体标准和要求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信用贷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
A、无抵质押且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B、无抵质押且仅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含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款,优先选择大股东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
C、无抵质押且仅有经股权穿透后累计持股比例34%及以下自然人股东(可含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款,持股比例按照经股权穿透后自然人持有的最终比例计算。
(3)非上述前2类贷款的,按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及贷款期限确定损失补偿比例:
A、营业(销售)收入2000万(含)以下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
B、营业(销售)收入2000万—5000万(含)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50%进行损失补偿;
C、营业(销售)收入5000万—1亿元(含)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40%进行损失补偿;
D、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30%进行损失补偿;
E、贷款(授信)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在按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确定损失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期限每增加1年,损失补偿比例提高5%,最高不超过60%。
(二)建立管理服务体系
1. 实行受托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委托河南省科研平台服务中心作为“科技贷”业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贷”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与合作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科技贷”业务申请受理、备案、交流培训、政策宣传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受理合作银行损失补偿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批复划拨补偿资金、坏账核销等;负责信贷准备金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营工作。
2. 确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负责“科技贷”业务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化解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等工作。有合作意向的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银行可申请合作银行资格。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按照本方案及相关约定,给予“科技贷”业务专项信贷规模,安排专门机构、专职审批人员和专业团队办理“科技贷”业务,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三、业务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业务流程,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服务,“科技贷”业务融资申请、备案确认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一)融资申请。河南省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均可在河南省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申请“科技贷”业务。申请贷款时,相关企业可按上年度资质继续享受政策。省科技厅根据需要适时扩大支持企业范围。
(二)尽调审核。合作银行应按照程序和相关要求,对提出融资申请的科技企业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备案确认。合作银行对通过审核的业务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受托管理机构形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纳入“科技贷”业务管理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四)贷后管理。合作银行须定期开展贷后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以助力科技企业生存与发展为目的,对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化解不良贷款,并及时将相关进度及结果通报受托管理机构。
(五)损失补偿。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合作银行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损失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受托管理机构组织财务、金融、法律专家对材料的完备性和一致性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损失补偿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复,办理补偿资金划拨手续,损失补偿资金从准备金中冲减。合作银行收到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时,应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收款回执。因合作银行违反本方案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合作银行损失补偿申请材料包括:
1.“科技贷”业务损失补偿申请表;
2.对申请损失补偿的贷款进行情况说明,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逾期详情及产生原因、贷款逾期后银行采取的应对措施、追偿进展情况以及下步追偿措施等;
3.企业尽调报告、贷款(授信)审批表、信贷合同、放款凭证、抵质押合同(如有)、贷后管理等相关业务资料;
4.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证明材料;
5.贷款损失及损失补偿金额计算依据及说明;
6.其他资料。
(六)追偿返还。损失补偿后,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合作银行继续开展债务追偿、坏账处置等工作。银行债务追回、不良资产转让或企业恢复还款等收回的资金,合作银行应在债务处置完结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损失分担比例返还至准备金账户。
(七)补偿核销。合作银行按照监管部门核销条件及银行内部核销规定对不良贷款予以核销。银行在不良贷款核销后,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核销材料并提交损失补偿核销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请示省科技厅进行损失补偿核销申请,经批复同意后将该笔损失补偿予以核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和政策协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共同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对合作银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根据职能分工,联合开展对合作银行的监管,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持续拓展深化与合作银行的战略合作,建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定期通报产业政策、科技政策、金融政策的信息互通机制,为全省科技创新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加强科技金融理论研究,为科技金融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理论支撑。完善科技金融培训体系,培养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
(二)开展绩效评价及奖惩。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受托管理报告,按要求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联合通报;对绩效评价较差的合作银行,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退出“科技贷”业务。
(三)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科技贷”业务涉及科技创新、企业经营以及银行贷款等多重风险,坚持“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原则,对于发生损失的“科技贷”业务,相关人员按照本方案及有关细则履行工作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
(四)建立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将“科技贷”业务贷款损失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科研诚信严重失信的主体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依法启动司法程序;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豫科金〔2021〕11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管理,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贷”业务良性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是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择优确定的开展“科技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合作银行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设立符合“科技贷”业务要求,满足各阶段中小微科技企业的专属金融产品,安排“科技贷”业务专项信贷规模、专门机构、专职审批人员和专业团队办理“科技贷”业务,保障业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二)按照《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科技贷”方案》)和合作协议约定,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化解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工作。
(三)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的监督检查,对“科技贷”业务中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三章 合作银行的确定
第四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且在河南省设有分支机构的省级分行(一级分行),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地方法人银行;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自愿接受《“科技贷”方案》等相关规定,法人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一级分行)确定“科技贷”业务专职审批人员、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经营团队;针对“科技贷”业务建立专属客户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标准、信贷规模、服务价格;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政策。
第五条 对提出申请的银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入选合作银行。
第六条 确定的合作银行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科技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科技贷”业务合作分工、各方责任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措施等授信条件,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尽调报告、授信批复等。
合作银行应根据贷款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和经营特点,合理设定“科技贷”业务期限及还款方式,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授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合作银行不得超过贷款企业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原则上只接受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股东、高管所属实物资产进行抵押,防范借用他人资质恶意骗取贷款等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八条 合作银行开展“科技贷”业务时不得捆绑销售其他服务,不得多头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变相提高企业实物资产抵质押比例。
第九条 合作银行审核备案后,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贷款条件等明确损失补偿比例。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以上年度纳税申报收入为准,每年6月1日前申请的企业可采用上上年度数据。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科技贷”业务有关信息告知义务。在每个季度15日前,将上一季度“科技贷”业务放款金额及时间、企业还款金额及时间、贷款余额、贷款资产质量等信息告知受托管理机构。鼓励各家合作银行与省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系统直连,实时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对于贷款企业出现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化解不良贷款,同时将相关结果通报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合作银行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损失补偿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科技贷”业务损失补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开展损失补偿审核、资金划拨等手续。
损失金额包含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和截至损失补偿申请日的贷款欠息。对罚息、复利和贷款到期日之后浮动超过贷款期内实际执行利率的计息不予纳入损失范围。损失补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
损失补偿金额=贷款本金×[1+(申请日-欠息日)×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内年利率/360天]×损失补偿比例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收到损失补偿资金后,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损失贷款开展追偿工作,及时将追偿进展、坏账核销情况向受托管理机构通报,追偿获得的金额扣除经各方共同认可的费用后,按照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退还到各方账户。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于每年底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下年度“科技贷”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并作为下年度绩效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合作银行“科技贷”业务开展情况,综合考虑各合作银行的贷款总量与质量、贷款条件、贷款结构、损失补偿情况、续贷率等因素,定期对合作银行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由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通报。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退出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开展“科技贷”业务且无“科技贷”贷款余额的,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河南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银保监局认可后,可解除业务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率超过2%的,暂停其开展新增业务;原有业务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续贷业务。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率超过3%的,暂停业务备案。
损失率根据合作银行贷款出现的损失、返还、核销和贷款余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损失率=(该合作银行已获得批复的损失补偿额-银行已返还的金额-已核销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额)/该合作银行贷款余额×100%
银行已返还的金额是指合作银行追回的金额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返还政府部分的金额。
已核销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额是指按照“科技贷”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坏账核销程序的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金额。
受托管理机构每季度首月25日前根据上一季度相关数据核算损失率,并根据损失率情况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影响“科技贷”业务开展的,或连续三年无“科技贷”业务放款的合作银行,取消其合作资格,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续贷时转为其他商业贷款,不续贷时提前通知贷款企业以及受托管理机构。
因连续三年无“科技贷”业务放款取消合作资格的银行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资格。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道德风险管理和廉洁建设,对存在转移风险、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职业道德行为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来源:河南省科学科技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