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副总” 岗位发布和组织申报的通知》,征集我省高校院所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人才到我省企业兼任“科技副总”。
根据《关于征集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副总”岗位及技术难题需求的通知》(豫科企〔2024〕8号)要求,截止系统停止申报,省科技厅对有“科技副总”需求但没有意向人选的企业筛选形成《河南省“科技副总”需求汇总表》;对有需求且已有意向人选的企业筛选形成《河南省“科技副总”对接汇总表》。
1. 政治素养好、专业能力强,具有吃苦奉献精神和服务企业意愿,能够适应企业工作环境的科技创新人才,派出单位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2. 具有一定科研创新能力不担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截至2024年8月31日)。
3. 能够在省内同一企业工作不少于两年,且每年原则上不少于90天。
4. 具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工作经验,且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
5. 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省内企业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要求。
1. 应为河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信誉良好。企业需具有下列资质之一:规上工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改企业等。
2. 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有明确的研发创新发展需求。优先支持建有产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
3. 能够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科研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积极与“科技副总”所在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各种研发合作。
4. 主营业务与我省重点培育的产业链一致或与企业所在地市重点发展产业链一致的优先支持。
5. 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或入股企业。
(一)人事待遇。入选的“科技副总”,所任职务不占企业领导职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派出单位应保留“科技副总”服务期内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不变,确保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务晋升、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权利。在职称评定、干部任用时,“科技副总”服务经历视同个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科技副总”的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取薪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费支持。一次性给予“科技副总”5万元补助。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申报下一年度省级科技攻关项目不受所在单位名额限制。鼓励“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对接收企业联合“科技副总”所在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申报省级重点研发专项,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支持。
(三)成果转化。“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可申报技术转移奖补,按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企业100万元。“科技副总”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共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成果转化,贡献特别巨大的可以“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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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企发展动态
